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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居)务公开深化“清廉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 2024-03-24 栏目: ayx爱游戏官网登录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农业农村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村级组织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居)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力,深化清廉村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廉机关清廉村居清廉学校清廉非公有制企业清廉文化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30号)、《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后陈经验”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20〕26号)、《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强“一肩挑”后村级权力运行监督的通知》(金委办发〔2020〕36号)、《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清廉村居建设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金委办发〔2020〕44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目标,进一步加大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力度,健全公开组织,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创新公开形式,强化公开监督,不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为清廉金华打下坚实基础。

  (一)党务公开:1.党组织基本情况,联村干部、、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2.村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3.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执行情况;4.发展党员、党费收缴、评先树优、民主评议、纪律处分等情况;5.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6.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结果。

  (二)村(居)务公开:1.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落实;2.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时救助、救灾救济、优抚优待等落实情况;3.各类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4.宅基地的使用方案;5.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助等;6.村(居)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7.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居)民小组长、村民(社员)代表换届选举方案、程序、选举结果等;8.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9.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辞职、罢免和终止情况,村(居)民代表的变动情况;10.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11.兴修道路、桥梁、水利、村庄改造等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1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标和投标方案;13.集体土地、房屋、林地、鱼塘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情况;1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情况;15.涉及村(居)民利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公开:1.村(居)集体债权债务情况;2.村(居)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情况;3.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4.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建设项目、各项资金及使用情况;5.村(居)财务的预算和决算;6.征用、征收土地及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7.村干部基本报酬情况;8.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9.集体经济审计结果。村(居)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

  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村(居)委会干部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以及其他以年度为执行时间的事项,在确定或评议后半个月内予以公开;常规性的村(居)集体财务收支、收缴的各种费用,村(居)干部管理以及其他例行性的工作,按季或月公开,每季度的首月上旬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在每月上旬公布;村集体企业承包、工程招标、宅基地分配、优抚和救济款物发放等临时性公开内容,应在确定后半个月内予以公开。各种难以预计的事项、特殊情况及村民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公开的事项,依规定程序随时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便民的原则,采取定期公开与灵活公开相结合,文字公开与口头公开相结合,线上公开与线下公开相结合。推行主题党日公开唱帐做法,由村党组织书记在主题党日活动上向全体党员清单式公布上月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经党员质询审议后向全体村民公开。主要形式有:

  1.村(居)务公开栏公开。要在群众聚居、方便观看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做好最常用最基本的公开形式;

  4.大力推广智慧社区、“智慧钉办”、“村务通”、农村集体“三资”智慧监管系统、“清廉智治”监管平台等数字化工作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钉钉等新媒体实现即时公开,同步公开。

  1.提议。村(居)委员会根据真实的情况,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整理好需要公开的资料。

  2.审核。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核检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公布。

  3.公开。村(居)委会根据公开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按规定时限进行公开。

  4.反馈。村(居)委会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并做出答复。

  5.归档。把公开的情况、收集到的村(居)民反馈意见、村(居)委会的承办情况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情况整理好资料,一并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一)群众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事项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解释答疑;对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居)民有权向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将村(居)务公开情况列入民主评议内容,民主评议在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二)组织监督。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的重要内容:参与研究、安排村(居)务公开工作;审核村(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受理村民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和投诉,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处理问题,改进工作;及时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居)务公开督查情况。

  (三)上级监督。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各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情况做监督,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的投诉和信访,实施必要的调查处理并向信访人反馈。

  (四)审计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村(社区)集体财务、干部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村(居)民反映村(居)务公开不及时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实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要坚持把村(居)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的发挥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牵头,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配合作用,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局面,共同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的审查、监督机制,防止村(居)务公开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各地要积极引导村(居)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形成村(居)务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是拓宽公开渠道,典型示范引领。各地要以数字化改革和智慧社区建设为契机,在村(居)务公开数字化上下功夫,结合城乡社区治理智慧平台,探索村(居)务公开数字化创新举措。各地要开展村(居)务公开规范化建设示范点的培育工作,每个县(市、区)培育10个村(居)务公开规范化建设示范点。通过选树一批可看可学的典型,为清廉村居示范单位建设打好基础,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

  四是强化检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做明察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不按规定公开村(居)务或公开不规范的村,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确保村(居)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 村(居)务公开规范化 深化“清廉村居”建设 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推进村(居)务公开规范化 深化“清廉村居”建设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